對於抗税罪的立案標準是怎麼樣的?
一、對於抗税罪的立案標準是怎麼樣的?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58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税務工作人員輕微傷以上的;
(二)以給税務工作人員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財產等造成損害為威脅,抗拒繳納税款的;
(三)聚眾抗拒繳納税款的;
(四)以其他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税款的。
二、如何認定抗税罪
(一)抗税罪的罪與非罪
情節是否輕微是區分抗税罪與一般抗税行為的關鍵。情節是否輕微,應當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予以認定。一般説來,行為人在抗税過程中,如果僅有輕微的對税務人員的推搡動作或者説了一些威脅性的言辭,沒有進一步的暴力或威脅行為,對税務人員依法執行税務不足以構成妨礙的,則應當視為情節輕微,不以抗税罪論處。
(二)以暴力方法抗税致人重傷的處理
以暴力方法抗税致人重傷、死亡的情況,在多數情況下出於故意,但也不能排除失手致人重傷、死亡的情況。這種情況符合轉化犯的原理,應當根據轉化後的性質和後果更加嚴重的犯罪定罪量刑。
三、抗税罪怎麼判
《刑法》第202條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拒繳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情節嚴重,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拒繳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金。犯本罪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刑法關於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的規定處罰。
抗税罪就是屬於負有納税的義務但拒不支付這筆税費,對於這種行為完全觸犯了我國税務法的管理,只要造成嚴重的情節那麼就需要承擔法律的責任,但前提也要確定符合法律所規定的條件,如果存在的證據不齊或者是構成要件缺少的話,就不能按此罪來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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