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鄲非法集資怎樣處理的?
社會經濟的飛速發展導致社會資本的運作手段越來越多,非法集資就是其中一種,通過非法渠道募集公眾存款卻導致公眾存款無法收回,而邯鄲的朋友在經歷過一場大型的非法集資時間後,一定想了解一下邯鄲非法集資怎樣處理的。本站小編帶大家尋找答案。
(一)相關法律規定
集資詐騙,應當按照詐騙數額定罪量刑。
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違反有關金融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用詐騙方法進行非法集資,擾亂國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且數額較大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和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與“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處理意見
首先為嚴厲打擊非法集資犯罪,加快涉案贓款的追繳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有關規定,同時本着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特將各類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中收取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佣金、提成等費用的客户經理或其他人員的處理意見通告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定,凡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在二十萬元以上,或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三十户以上,或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凡為他人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資金或者變相吸收公眾資金提供幫助,從中收取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佣金、提成等費用的客户經理或其他人員,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二、三款追訴標準的,均為非法集資共同犯罪。
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非法集資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相關規定,上述人員凡能夠在2014年9月30日前主動到司法機關投案自首,積極配合司法機關開展案件調查,並退回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佣金、提成等費用的,可依法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
四、對拒不到司法機關投案自首,也不退繳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佣金、提成等費用的客户經理或其他人員,司法機關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上內容便是小編今日為大家整理蒐集有關邯鄲非法集資怎樣處理的相關資料,通過資料我們可以知道,法院和有關部門定會按照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對非法集資案件進行處理,同時也需要公民進行監督舉報,一旦發現,立即報警才是最好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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