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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騙兒童罪既遂處罰規定是什麼?

一、 拐騙兒童罪既遂處罰規定是什麼?

拐騙兒童罪既遂處罰規定是什麼?

拐騙兒童罪既遂處罰規定,是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條 【拐騙兒童罪】拐騙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脱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拐騙兒童罪指以欺騙,引誘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滿14週歲的男,女兒童脱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行為。“拐騙”,主要是指使用欺騙、利誘或者其他手段,將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帶走。“脱離家庭或者監護人”是指使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脱離家庭或者離開父母或其他監護人,致使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監護人不能繼續對該未成年人行使監護權。

二、拐騙兒童罪的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採用矇騙、利誘或者其他方法,使兒童脱離自己的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行為。所謂拐騙,可能是直接對兒童實行,也可能是對兒童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實行。拐騙的手段是多種多樣。比如,給兒童愛吃的食物、喜愛的玩具、好看的衣服以及帶去玩耍等,騙取兒童的好感後將其拐走。對兒童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則往往是以獻殷勤、假意幫助照看孩子、表示喜愛兒童等手段騙取信任後,尋找機會將兒童騙走或者將嬰兒偷偷抱走。總之,使用各種手段拐騙兒童脱離家庭或者監護人,是拐騙兒童罪在客觀方面的重要特徵。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與朋友。除上述法定監護人外,受兒童家長委託負責照管兒童的人,也具有監護人的身份,如果使兒童脱離具有這種身份的人的監護,同樣是拐騙兒童脱離監護人的行為。

對於拐騙兒童罪既遂的具體認定情況,是基於實際違法事實後果來進行判定的,犯罪分子拐騙兒童的行為,顯然是對於社會的安全穩定造成了嚴重的影響,相關事實的認定是非常惡劣的,需要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處理。

標籤:兒童 拐騙 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