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調查程序主要是什麼
一、詐騙罪調查程序主要是什麼?
1、立案。
按照規定,公安機關對於公民扭送、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應當立即接受,製作筆錄及《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予以立案。對於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在7日內送達控告人。
控告人對不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同時,根據控告人的反映,檢察院有權要求公安機關説明不立案的理由,對此公案機關應當在7日內製作《不立案理由説明書》。檢察院認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公安機關在接到檢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後,應當在15日內決定立案
2、偵查。
法律規定,偵查過程中的傳喚、拘傳持續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拘傳形式變相羈押。按照規定,偵查期限為2-7個月。
(1)一般而言,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偵查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
(2)案情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1個月:
(3)對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可以延長2個月;
(4)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已經延期3個月的基礎上,可以再延長2個月。
3、拘留。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①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②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③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④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⑤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⑥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⑦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拘留時應出示拘留證。拘留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所在單位。按照規定,拘留時間一般為10—37日。
4、逮捕。
法律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即逮捕。逮捕時應出示逮捕證。對於經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後的24小時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逮捕的期限與案件的偵查期限密切相關,通常逮捕的期限截止到法院作出判決之日,即法院判決之日,逮捕才能結束,或變為服刑(有罪),或釋放(無罪)。需要説明的是,拘留和逮捕都是強制性措施,不具有懲罰性,而是為了保障刑事訴訟正常進行的預防性措施(怕嫌疑人逃避訴訟)。
5、審查起訴。
按照規定,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的時間為1個月,重大,複雜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檢察院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退回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1個月。
詐騙案的調查程序肯定是依法進行的,對詐騙案的調查工作由當地的公安機關負責,人民檢察院就是進一步的核對公安機關的調查情況。其實大多數刑事案件的調查程序都是一樣的,但詐騙案需要多長時間才能調查清楚就不一定了,特別是跨國網絡詐騙案,調查起來也很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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