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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賣兒童的怎麼不判死刑?

一、拐賣兒童的怎麼不判死刑?

拐賣兒童的怎麼不判死刑?

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罪是可以判處死刑的,而不判處死刑的原因是犯罪情節沒有達到判處死刑的標準。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條 【拐賣婦女、兒童罪】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二、根據《最高法審理拐賣婦女案件適用法問題的解釋》:

第20條、明知是被拐賣的婦女、兒童而收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論處;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1)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後,違背被收買婦女的意願,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

(2)阻礙對被收買婦女、兒童進行解救的;

(3)非法剝奪、限制被收買婦女、兒童的人身自由,情節嚴重,或者對被收買婦女、兒童有強姦、傷害、侮辱、虐待等行為的;

(4)所收買的婦女、兒童被解救後又再次收買,或者收買多名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

(5)組織、誘騙、強迫被收買的婦女、兒童從事乞討、苦役,或者盜竊、傳銷、賣淫等違法犯罪活動的;

(6)造成被收買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以及其他嚴重後果的;

(7)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被追訴前主動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向有關單位反映,願意讓被收買婦女返回原居住地,或者將被收買兒童送回其家庭,或者將被收買婦女、兒童交給公安、民政、婦聯等機關、組織,沒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拐賣兒童,婦女進行非法牟利的行為屬於嚴重的犯罪,如果情節嚴重可對行為人處死刑,且該罪侵犯的法益是人身自由以及人身權利,所以屬於雙重法益侵犯行為,應當嚴厲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