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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管轄主體是誰

非法拘禁管轄主體是誰

非法拘禁罪是一般的犯罪,但要是國家工作人員犯該罪的話,則就會從重處罰。那麼你知道對非法拘禁罪是如何進行管轄的嗎?即非法拘禁罪的管轄主體是誰。針對這個問題,本站小編已經準備好了相關文章 ,將在下文中為您做解答。

一、非法拘禁管轄主體是誰

除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案由檢察機關立案管轄外,其他情況由公安機關管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8條規定,非法拘禁罪為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高檢發釋字〔2006〕2號
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案件
(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案(第二百三十八條)

二、非法拘禁罪判多少年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犯非法拘禁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依照本條第二款規定,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依照本條第三款規定,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依照本條第四款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法律專家指出:司法機關在適用本條規定處罰時,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非法拘禁他人,且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是指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法定刑幅度內,從重處罰。

2、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因非法拘禁致人重傷、死亡的,仍應定非法拘禁罪,分別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如果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或者死亡的,則應分別定故意傷害(重傷)罪或者故意殺人罪,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或者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3、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定非法拘禁罪,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非法拘禁致人重傷、死亡的,或者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第二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4、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指在國家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軍事機關等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他們利用職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致人重傷、死亡,性質惡劣,影響很壞,理應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依照本條第一、二款或者第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綜上可知,如果是一般人犯非法拘禁罪的話,那麼是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但如果是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行使非法拘禁的話,則就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如果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網站的在線律師,我們會盡快幫助你解決相關問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