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犯加重犯罪構成是怎樣的
一、加重犯加重犯罪構成是怎樣的
結果加重犯的處罰需要具備的條件有:
1、犯罪人必須實施了基本犯罪行為,這是構成結果加重犯的前提條件。
2、基本犯罪行為造成了加重結果。加重結果是指法律規定超出基本犯罪的罪質範圍的結果。
3、基本犯罪與加重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行為人之所以要對超出基本犯罪的加重結果負刑事責任,就是因為基本犯罪與加重結果之間存在着因果關係,如果沒有這種因果關係,則不存在結果加重犯之問題。
4、行為人對於加重結果主觀上有罪過。
二、結果加重犯行為特徵
1、行為人實施了基本犯罪行為,但造成了結果加重。基本犯罪行為與加重犯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如果加重結果不是由於基本行為造成的,則不成立結果加重犯。
2、行為人對基本犯罪一般持故意,對加重結果至少有過失。首先,行為人對基本犯罪一般持故意,但也有少數情況是對基本犯罪持過失(參見刑法第132條)。其次,對加重結果至少有過失,如果對加重結果沒有過失,則不成立結果加重犯。其中,部分結果加重犯對結果只能是過失,如故意傷害致死,行為人對死亡只能是過失,如果對死亡結果持故意,則成立故意殺人罪。部分結果加重犯對加重結果既可以是過失也可以是故意。如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屬於結果加重犯,行為人對重傷、死亡結果既有可能是過失也有可能是故意。這需要根據犯罪的性質、法定刑以及犯罪之間的關係進行分析,得出正確理論。
3、刑法就發生的加重結果加重了法定刑。所謂加重了法定刑,是相對於基本犯罪而言,即結果加重犯的法定刑高於基本犯罪的法定刑。如果刑法沒有加重法定刑,結果再嚴重也不是結果加重犯。例如:強姦婦女致其重傷的,由於刑法加重了法定刑,屬於結果加重犯;而強制猥褻、侮辱婦女致其重傷的,因為刑法沒有加重法定刑,故不是結果加重犯。
由於刑法對結果加重犯規定了加重的法定刑,故對結果加重犯只能認定為一罪,並且根據加重的法定刑量刑,既不能以數罪論處,也不能按基本犯罪的法定刑量刑。
綜上所述,加重犯的犯罪構成在具備一定的條件的時候就可以加重處罰,一般都會按照最嚴重的程度來及逆行處罰,當然原來的刑罰生效的,還可以加重處理,主要還是為了對嫌疑人實現預防犯罪的目的,避免發生犯罪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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