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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詐騙數額是累計的嗎?

信用卡詐騙數額是累計的嗎?

隨着我國經濟的發展,相信大家對於信用卡詐騙這個短語已經不陌生了,相信在我們日常生活中經常都能夠聽到或者在網上看到這一類的新聞報道,根據國家規定,信用卡詐騙涉及刑事責任,根據詐騙金額來處罰,那麼信用卡詐騙數額是累計的嗎?下面本站將為您進行詳細的解答。

一、信用卡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的起點

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信用卡詐騙罪的情形有四大類,分別是: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四類情形的追究刑事責任的起點是不同的,第一、二、三種情形的起點是5000元以上,第四種情形的起點是10000元。

二、信用卡詐騙數額是累計的

1、額較大標準:

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在5000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

惡意透支,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

2、數額巨大標準:

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 ;

惡意透支,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

3、數額特別巨大標準:

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

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

惡意透支,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

信用卡詐騙是否構成犯罪要看詐騙的金額是多少,詐騙金額的多少直接關係着你接受什麼處罰。根據國家規定,信用卡犯罪是累計的,行文至此,對於信用卡詐騙數額是累計的問題在小編的文章中已經明確提出了,相信大家已有所瞭解了。如果還需瞭解,可以繼續閲讀下面的延伸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