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是以什麼標準量刑的?
《刑法》中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量刑標準具體如下:
第三百四十九條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包庇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為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財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緝毒人員或者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掩護、包庇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犯前兩款罪,事先通謀的,以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的共犯論處。
二、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犯罪構成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機關同毒品犯罪分子作鬥爭的正常活動。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社會危害性就在於不僅妨礙了司法機關對毒品犯罪分子的及時懲辦,而且這種行為幫助毒品犯罪分子逍遙在法外,逃避法律的制裁、繼續作惡,危害社會,因此,對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犯罪予以懲處是十分必要的。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具有對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的犯罪分子給予保護,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為。這些犯罪分子既包括尚未被抓獲而潛逃在外的犯罪分子,也包括已被抓獲的已決犯和未決犯,所謂“包庇”是指向司法機關作假證明掩蓋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罪行,或者幫助其毀滅罪證,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為。實踐中,如果明知其人是公安機關正在追捕的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案犯,而仍向其提供資助或者交通工具,幫助該案犯潛逃的,或者幫助毒品犯罪分子毀滅罪跡,隱匿、轉移、銷燬罪證等,也都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行為。儘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手段多種多樣,但目的只有一個,是幫助毒品犯罪分子逃避法律的制裁。另外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行為,只能發生在被包庇者實施犯罪之後,並且事先沒有通 謀,如果事前通謀,事後又包庇的,則屬於幫助犯,以共同犯罪論處。事中通謀也屬於事先通謀,也應以共同犯 罪論處。
窩藏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犯罪分子的,也應當按照本罪處罰。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實施了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人,均可構成本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應從重處罰。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犯罪。行為人的動機多種多樣,有的是出於親友之情,有的是出於哥們義氣,有的是出於貪圖錢財等,無論出於何種動機,只要明知是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犯罪而予以包庇的,均構成本罪。
任何已經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在發現某公民實施了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等的行為之後,可以不向相關部門舉報,但是不能採取作假證等的方式,幫助毒品犯罪分子逃避刑事處罰,否則作假證的公民可能會由於犯了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而被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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