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非法郵寄槍支罪怎麼判刑
非法郵寄槍支屬於《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的一種,具體的量刑標準最低是三年以上,最高可判處死刑,依據情節而定,因為槍支、彈藥、爆炸物具有十分巨大的破壞力,是國家嚴格管控的物品,針對槍支、爆炸物等違禁品的犯罪量刑十分嚴格。
自然人構成本罪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可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最高可判死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直接責任人員適用前款規定。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非法買賣、運輸核材料罪】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款規定的“槍支”,是指以火藥或者壓縮氣體等為動力,利用管狀器具發射金屬彈丸或者其他物質,足以致人傷亡或者喪失知覺的各種槍支。包括軍用的手槍、步槍、衝鋒槍、機槍以及射擊運動用的各種槍支,還有各種民用的狩獵用槍等。“彈藥”,是指上述槍支所使用的子彈、火藥等;“爆炸物”,是指具有爆破性並對人體造成殺傷的物品,如手榴彈、炸藥以及雷管、爆破筒、地雷等。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 【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依法配置槍支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共分四款。第一款是關於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的處罰的規定。本款規定的“槍支管理規定”,是指槍支管理法及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對槍支、彈藥管理等方面作的規定。如槍支管理法中對哪些部門、哪些單位、哪些人員可以配備、使用槍支,都作了明確規定。“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備、配置槍支、彈藥條件的人員,違反槍支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擅自持有槍支、彈藥的行為。“私藏”,是指依法配備、配置槍支、彈藥的人員,在配備、配置槍支、彈藥的條件消失後,違反槍支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私自藏匿所配備、配置的槍支、彈藥且拒不交出的行為。
本條法律規定是一個選擇罪名,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的行為都適用此法定刑,對象不僅包括槍支,還包括彈藥和爆炸物,即能夠嚴重危及社會公共安全和國家管理秩序的違禁品,國家對其嚴格管控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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