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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發前中止犯罪是否會減輕處罰

一、案發前中止犯罪是否會減輕處罰?

案發前中止犯罪是否會減輕處罰

案發前中止犯罪一般都會減輕處罰或免除處罰,我國《刑法》第24條第2款規定:“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1)我國刑法對中止犯的處罰原則是“應當“即必須免除或者減輕處罰,而且對於中止犯處理時要先考慮損害結果。既不能與既遂犯同樣處理,也不能比照既逐犯從輕處理。

(2)對於中止犯的處罰,應同時引用刑法總則第24條和刑法分則有關具體的條文,在罪名上應對中止形態有所體現。

(3)對中止犯的從寬處罰根據不同情況分別掌握。

(4)中止者所欲實施或剛着手實施的犯罪危害較輕,符合《刑法》第13條但書規定的,應依法不認為是犯罪。

二、犯罪中止的特徵

(一)行為人主觀上具有中止犯罪的決意。行為人在客觀上能夠繼續犯罪和實現犯罪結果的情況下,自動作出的不繼續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結果的選擇。首先,行為人明確認識到自己能夠繼續犯罪或實現犯罪結果;其次,中止行為的實施是行為人自動作出的選擇;再次,中止犯罪的決意必須是完全的、無條件的、徹底的,不是部分的、有條件的或暫時的。中止犯罪的主觀原因,有的是懼怕受到刑罰的懲罰;有的是由於他人的勸説而改變了原來的犯罪意圖;有的是良心發現,幡然悔悟,改變了自己的犯罪意圖;有的則出於對被害人的憐憫,轉而防止犯罪結果的出現。犯罪中止的主觀原因,不影響犯罪中止的成立。

(二)行為人客觀上實施了中止犯罪的行為。第一,中止行為是停止犯罪的行為,是使正在進行的犯罪中斷的行為。第二,中止行為既可以作為的形式實施,也可以不作為的形式實施。第三,中止行為以不發生犯罪結果為成立條件,但這種結果,是行為人主觀追求的和行為所必然導致的結果。

(三)犯罪中止必須發生在犯罪過程中,而不能發生在犯罪過程之外。這裏的犯罪過程,包括預備犯罪的過程、實行犯罪的過程與犯罪結果發生的過程。不在這些過程之內實施的行為,不屬於犯罪中止行為。

(四)犯罪中止必須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結果。

在沒有真正滑入犯罪深淵之前,犯罪嫌疑人還有很多機會可以完成自我救贖,中止犯罪就表現出了當事人並不是完全沒有法律意識的,法律制度能夠對人們的言行起到一種規範性的作用,能主動有這種想法比被動接受處罰好很多。實施犯罪之前一定要考慮清楚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