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備犯主觀方面有什麼要求
一、預備犯主觀方面有什麼要求
(1)行為人進行犯罪預備活動的意圖和目的,是為了順利着手實施和完成犯罪。可見,預備犯的主觀方面既有進行犯罪預備活動的意圖,又具有進而着手實行和完成犯罪的意圖。但是後者尚未實際展開而只是在犯罪預備活動中間接地得到反映;而前者,即為了順利地着手實施和完成犯罪而進行犯罪預備活動的意圖與目的,才是預備犯主觀方面主要的內容和特徵所在。犯罪預備行為的發動、進行與完成,都是受此種目的的支配的。
(2)犯罪在實行行為尚未着手時停止下來,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即是被迫而非自願在着手實行行為前停止犯罪。這是犯罪預備與犯罪預備階段中止的關鍵區別所在。所謂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足以阻礙行為人着手實行和完成犯罪的因素,如果該因素不足以阻礙行為人繼續着手實行犯罪的,行為人也認識到這一點的(排除行為人存在認識錯誤而構成犯罪預備的情形),應認定為犯罪預備階段中止。
二、犯罪預備算犯罪嗎
根據《刑法》第22條第2款規定:“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對犯罪預備的處罰,必須要認定行為屬於犯罪預備。根據《測法》第22條規定:為了犯罪 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犯罪預備具有以下三個特徵:
(1)已經實施了犯罪的預備行為。即已經實施了準備犯罪工具或者製造犯罪條件的犯罪預備行為,而不是單純的犯意表示。
(2)罪行為必須在預備過程中停頓下來。如果犯罪行為沒有在預備過程中停頓下來而已經着手實行犯罪 則構成其他犯罪形態。
(3)罪行為在預備過程中停頓下來.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果是基於行為人以內的原因停止犯罪,則是犯罪中止。
犯罪預備通常都是為了之後順利和完成犯罪而做準備工作,就包括踩點、準備犯罪工具、準備實施犯罪的手段等等。由於犯罪預備是出現在實行行為尚未着手之前,也就意味着在實行行為着手之後即使因為行為人意志之外的原因停下來了,也不會成立犯罪預備。根據《刑法》中的規定,成立犯罪預備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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