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過錯想離婚財產怎麼分?
一、無過錯想離婚財產怎麼分
離婚時雙方均無過錯,分割共同財產的方式:過錯方在分割財產時要對另一方進行賠償,而在分割財產的時候也要求也照顧無過錯方。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形式約定的,或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但規避法律的約定無效。
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
夫妻一方個人婚前財產、一方的專用生活用品、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還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都屬於個人財產,不進行分割,仍屬個人財產。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實施)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二、夫妻共同財產包括什麼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以下是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
2、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原則;
3、照顧無過錯一方原則;
4、尊重當事人意願原則。對夫妻雙方有約定,且約定合法的,按約定處理。約定規避法律或者無效的,按共同財產處理;
5、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等原則處理。
婚姻無法繼續維持,走向離婚後,雙方的財產需要進行分割。分割原則優先平均分配,因為出去個人財產外婚後雙方產生的收入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如果其中一方有過錯,無過錯的一方提出離婚,在財產分割上還會進行一定的照顧,無過錯方甚至可以要求進行補償。雙方在財產分割若無法達成統一,無法協商,還可以走相關法律程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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