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偽造的發票罪怎麼判?
一、持有偽造的發票罪怎麼判?
持有偽造的發票罪的判刑,是根據《刑法》第二百一十之一 【持有偽造的發票罪】明知是偽造的發票而持有,數量較大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本罪的主觀要件
持有偽造發票的犯罪為直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偽造的發票而持有。間接故意和過失不能構成本罪。
並非明知是假髮票而予以持有,行為人的行為就不具有本罪所欲規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也就沒有必要作為犯罪處理。此外,發票的印製並非全國統一,即使同一地方也可能由不同的單位印製,加之不同的發票印製標準也不同,讓普通人來鑑別發票真偽的要求未免過高。
關於持有偽造發票的犯罪是否必須以牟利為目的,有不同的意見。一種意見認為,刑法條文沒有規定以非法牟利為目的,因此,本罪不以非法牟利目的為構成要件,只要虛開行為達到情節嚴重,就應定罪處罰。另一種意見認為,不能一概而論。持有偽造的發票不是違法者的最終目的,往往是作為出售或者實施逃税等其他非法牟利犯罪的橋樑和中介,關於持有偽造發票不是違法者的最終目的,往往只是實施其他非法牟利犯罪的橋樑和中介,而最終是以謀取非法經濟利益為目的。由於持有偽造的發票罪主要侵害的是國家税收徵管秩序,如果沒有牟利的目的,那麼持有偽造發票的行為對國家税款的徵收就沒有威脅,也不會對國家税收徵管秩序造成大的影響,其社會危害性不大。特別是在不知是偽造發票的情況下獲得了偽造的發票,事後發現發票系偽造,但依然持有,也沒有利用偽造發票實施其他違法行為的情形,就屬於情節顯著輕微的情形,可不以犯罪論處。因此,雖然《刑法修正案(八)》沒有將“以營利為目的”或者“為牟取經濟利益”作為持有偽造的發票罪的主觀要件,但是不以牟利為目的的持有偽造發票行為是否能認定為本罪需要審慎認定。
對於持有偽造發票的行為,其違法事實的性質必須是故意的行為,法律上也明確在本罪的主觀要件中進行了規定,相關情況還需要基於持有的發票的數額大小,以及造成的損失大小來進行判決處理,具體情況由法院進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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