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駕駛罪的犯罪主體是什麼?
危險駕駛罪,會嚴重危害公共交通安全,可能造成財務損失甚至危害生命安全,必須嚴厲懲處。危險駕駛罪並不是只要在道路上實施了危險駕駛的行為,就可能構成危險駕駛罪。危險駕駛罪具有主體、客體以及其他構成要件的限定。只有符合了相關規定,才可能構成危險駕駛罪。危險駕駛罪的犯罪主體是什麼?跟隨小編了解一下吧。
一、危險駕駛罪的犯罪主體是什麼?
危險駕駛罪的主體是年滿16週歲、精神正常的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而申領駕駛證的最低年齡為18週歲的身體符合要求的自然人。筆者認為,對於16週歲到18週歲之間的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如果此類人駕駛汽車,肯定為無證駕駛,然而危險駕駛罪並沒有把無證駕駛的行為列為危險駕駛罪認定的行為,其實,無證駕駛的行為在筆者看來對公共交通安全的威脅同樣也是相當大的。因為,機動車駕駛證的取得需要經過嚴格的程序,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申領駕駛證的最低年齡要求為18週歲,所以,對於16週歲至18週歲的我國公民來説是不能取得駕駛資格的,那麼,這類人如果不存在酒後駕駛汽車,即屬於無證駕駛機動車輛。既然駕駛機動車是一種專業技術類工作,對於無證駕駛汽車對公共交通安全的危害程度也是相當之大的,並不會輕於酒後駕駛機動車。所以筆者認為危險駕駛罪應該把無證駕駛也認定於其中。這樣才會更完善我們此次立法的初衷。
二、危險駕駛罪侵犯的法益是什麼?
危險駕駛罪侵犯的法益是公共交通安全。公共交通安全是指不特定或者多數人健康和生命以及公私重大財產安全和良好的公共交通秩序。它是以公眾的生命、健康或者財產的侵害或者危險為內容的犯罪,注重行為對“公眾”利益的侵犯,並不要一定要有危害後果的產生。
《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危險駕駛罪的目的,是將生命、健康、財產等個人的法益抽象為社會利益作為保護對象,所以應當重視其社會性。“公眾”與“社會性”要求重視量的“多數”。“多數”是公共交通安全這一概念的核心。因此,不特定或者多數人的生命、健康、財產的安全,就是公共安全。“不特定”,即是指犯罪行為可能侵犯的對象和可能造成的結果事先無法確定,行為人對此既無法具體預料也難以實際控制,行為的危險或行為造成的危害結果可能隨時擴大或增加。“多數人”,則難以用具體數字表述,行為使較多的人感受到生命、健康或者財產受到威脅時,應認為危害了公共安全。只要行為危害了不特定或者多數人的生命、健康、財產的安全,就屬於危害公共安全。如果行為僅僅侵犯了特定的少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財產的,則不構成危害公共安全。
從上文可以看出,危險駕駛罪的犯罪人必須年滿16週歲,才有可能構成此罪。小編還為大家整理了有關危險駕駛罪侵犯的法益的相關知識,從其主體、侵犯法益等多方面來判斷是否構成危險駕駛罪。從要是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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