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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別人摸了報警一般會如何處理?

一、被別人摸了報警一般會如何處理?

被別人摸了報警一般會如何處理?

被別人摸了,這樣的情況,屬於騷擾行為,是可以報案的,但是,一定需要證據,有證據,警察才會立案的,警察也是根據證據才能對當事人進行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猥褻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惡劣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褻智力殘疾人、精神病人、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褻兒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眾猥褻兒童的,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情節惡劣的;

(三)造成兒童傷害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四)猥褻手段惡劣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二、做筆錄會對自己以後有什麼影響

筆錄是偵查機關對案件的相關情況進行的記錄,如果當事人陳述是有事實依據的,不是虛假的,對以後的生活是沒有影響的。

所謂筆錄是對事情發生過程的一種具現化形式,是固定思想,言語,行為的一種方式。最完美的筆錄是完整,準確的呈現事情發展的全過程及過程中各行為人的神情表現等等。

作用到庭審筆錄中,完整的筆錄就是體現在庭審過程中各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行為特徵等,以便在查閲時能夠完整再現庭審原貌。通過確認雙方意見作為查明,確認事實及證據的依據。

雙方當事人查閲筆錄的目的是確認記錄與其意思是否存在差異,簽字的作用是固定筆錄,防止筆錄篡改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一條 報案、控告、舉報可以用書面或者口頭提出。接受口頭報案、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寫成筆錄,經宣讀無誤後,由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

接受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向控告人、舉報人説明誣告應負的法律責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實,偽造證據,即使控告、舉報的事實有出入,甚至是錯告的,也要和誣告嚴格加以區別。

通過被別人摸了可以用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權利,向公安機關報案,做好相關的筆錄,筆錄是偵查機關對案件的相關情況進行的記錄,筆錄是完整,準確的呈現事情發展的全過程及過程中各行為人的神情表現,當事人陳述是有事實依據的,不是虛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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