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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賭博罪金額與量刑的規定有哪些

聚眾賭博罪金額與量刑的規定有哪些

我國對賭博犯罪行為的處罰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構成賭博犯罪的行為具體包括三種:

(一)聚眾賭博,即為賭博活動提供賭場、賭具,組織、招引他人蔘加賭博,本人從中抽頭漁利的行為。聚眾賭博時,行為人有的自己也參加賭博,有的則本人不參加賭博,但都屬於聚眾賭博的情況;

(二)開設賭場,即以營利為目的,營業性地為賭博提供場所、設定賭博方式、提供賭具、籌碼、資金等組織賭博的行為;

(三)以賭博為業,即以賭博為常業,以賭博所得為主要生活來源或者揮霍的主要來源的行為。只要以營利為目的,實施上述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業的其中一種行為,就構成了賭博犯罪。犯賭博罪的,要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在執行中,要注意區分賭博犯罪與一般賭博違法行為的界限。在認定賭博犯罪時,行為人主觀上以營利為目的,客觀上具有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兩項條件必須同時具備。對於雖然多次參加賭博,但不是以此作為生活或者揮霍的主要來源的,或者行為人雖然提供場所、賭具等,但未從中漁利的,一般不應作犯罪處理,可以依法給予治安處罰。

賭博罪 既然有個罪當然是刑事的。賭博行為按情節輕重分兩種:  一種是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的行為,相對來説是輕的,是違法行為,一般會被處予15天以下行政拘留或罰款,嚴重點的會處勞動教養;  另一種是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行為,是犯罪行為,是指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會被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主觀上是否以營利為日的,客觀上是否具有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賭博為業的行為。對於雖然多次參加賭博,但輸贏不大,不是以賭博為生活或主要經濟來源的;或者行為人雖然提供賭場、賭具,本人未從中漁利的,都不能認定賭博罪。  另外,按報案人所説的,你親戚也可能不是賭博罪,有可能是詐騙罪。詐騙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欺騙的手段非法取得公私財物的行為。對以賭博為名,行詐騙之實,比如參賭一方在賭具中弄虛作假,或者採用黑話、暗語為號,誘騙另一方與之賭博,詐騙對方的財物的行為應構成詐騙罪。因為構成賭博罪要求決定輸贏的偶然事實必須為共賭者所不預知,如為共賭者一方所預知,而參賭對方毫不知情,則預知勝負的一方的行為完全符合詐騙罪的特徵,應以詐騙罪論處。

賭博在我們的生活中較為多見,對於我們生活的不利影響也是較大的,所以對於此類問題的處罰了解,是對於我們犯罪的一種警示,所以對於賭博我們一定要明白其中的利弊要害,千萬不能讓自己被利益所誘惑,從而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