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定義共同犯罪2022
一、如何定義共同犯罪的
共同犯罪分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團兩種。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在此之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加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共同犯罪人除主犯、從犯、脅從犯之外,還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教唆犯。
依照我國《刑法》第25條第1款的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這一定義內涵明確、外延周延、提示了共同犯罪的本質牲,在內容上充分體現了我國刑法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因而是科學的。
二、共同犯罪的共同故意如何認定
共同犯罪的故意包含兩層意思:
第一層意思是各個共同對該罪都有故意。第二層意思是共同之間存在着意思聯絡,意識到了在協同共同行為。在共同犯罪的場合,必須具備兩層意思,才認為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首先,共同故意要求各共同都明知共同犯為的性質、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危害結果的發生。所謂相同的共同行為故意,則指各共均對同一罪或幾個罪持有故意,而且這種故意只要求在刑法的範圍內相同,不要求故意的形式與具體內容完全相同。就故意的形式而言,雙方均為直接故意、雙方均為間接故意以及一方為直接故意另一方為間接故意時,只要是同一共同行為的故意,皆可成立共同犯罪。就故意的具體內容來説,只要求各共具有的認識因素與意志因素,即使故意的具體內容不完全相同,也可成立共同犯罪。其次,共同犯罪故意要求各共主觀上相互溝通,彼此聯絡,都認識到自己不是在孤立地實施共同行為,而是在和他人一起共同犯罪。但是,通常這只是針對共同實行犯即共同正犯而言的。
對於幫助犯而言,片面的共犯是可以成立的。例如,甲某知道乙某要丙某,同時自己也忌恨丙某,希望能借乙某之手丙某。因此主動提出把自己的獵槍借給乙某打獵。乙某使用甲某的獵槍將丙某。乙某不知甲某借槍的真實意圖,就乙某而言,不存在與甲某構成共犯的問題,但是,甲某有意幫助乙某,可以構成甲某的共犯(幫助犯)。對甲某可以按故意罪的幫助犯處罰。
此外,根據司法解釋,交通肇事後,車主、乘客、單位的主管人員肇事司機逃逸緻被害人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這裏承認共同行為共犯的存在,只能作為一種特例來掌握。
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時間,可以是在事先,即事先通謀的共同犯罪;也可以在事中即在共同行為過程中,這被稱為事先無通謀的共同犯罪。但是,如果是在共同行為既遂以後才知道共同行為人的共同行為事實的,並表示贊同的,不認為共犯。此外,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方式沒有特殊的。可以是的,也可以是暗示的;可以是通過語言、文字表達,也可以通過身體姿勢、面部表情、眼神等表達。
所謂共同的犯罪行為,是指各犯罪人為追求同一危害社會結果,完成同一犯罪而實施的相互關係、彼此配合的犯罪行為。在發生危害結果時,其行為均與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共同犯罪的犯罪主體不一定具備責任年齡與責任能力,但共同犯罪中致少有一人要具備犯罪的責任年齡與責任能力這兩個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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