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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組織賣淫罪怎樣處罰量刑

對組織賣淫罪怎樣處罰量刑

一、對組織賣淫罪怎樣處罰量刑

犯組織賣淫罪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組織他人賣淫,情節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1、對情節嚴重的認定:

犯組織賣淫罪情節嚴重的,有下列情形之一,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組織他人賣淫,情節嚴重的;

(2)強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

(3)強迫多人賣淫或者多次強迫他人賣淫的;

(4)強姦後迫使賣淫的;

(5)造成被強迫賣淫的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2、對情節特別嚴重的認定: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組織他人賣淫罪中的“情節特別嚴重”,主要是指

(1)組織他人賣淫的首要分子情節特別嚴重的;

(2)組織他人賣淫手段特別惡劣的;

(3)對被組織賣淫者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

(4)組織多人多次賣淫具有極大的社會危害性的,等等。

所謂“他人”、“多人”、“多次”是指:

1、組織、協助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中的“他人”,主要是指女人,也包括男人。

2、 “多人多次”的“多”,是指“三”以上的數(含本數)。

二、關於賣淫收入的問題認定

第一,關於組織賣淫罪犯罪所得的計算,一般情況下就是指收取嫖娼人員所有費用的總和。至於行為人為此而付出的成本,如付給賣淫人員的費用,賣淫場所發生的相關費用,付給協助組織賣淫人、介紹賣淫人、通風報信人等的費用,都屬於犯罪成本,依法不能在犯罪所得中予以扣除。

第二,刑法意義上的“賣淫”和行政違法意義上的“賣淫”含義不同。除傳統意義上的性服務以外,插入式性活動都屬於賣淫行為,關於這點,刑法和行政違法對“賣淫”的定義相同。不同之處在於,對於手淫、乳推等非插入式性服務,刑法並不認為是賣淫。(注:非插入式賣淫雖然不會受到刑事處罰,但是會受到行政處罰,且會作為違法前科被存入個人檔案)

賣淫嫖娼行為毒化社會風氣,使個人生活腐化,家庭感情遭受破壞,是公認的傷風敗俗的行為。我國法律明令禁止賣淫嫖娼行為,違者將會受到行政處罰。組織、引誘、容留、介紹賣淫行為是對社會主義社會風尚的侵害,是我國嚴厲打擊的違法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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