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規定未成年販毒最高判幾年
一、《刑法》中規定未成年販毒最高判幾年?
依據《刑法》的規定,犯罪分子販毒的,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未成年人年滿十四周歲販毒的才會被判刑。成年人犯此罪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未成年人可以從輕減輕處罰,並且還要綜合販毒數量等具體判斷。
法律依據
《刑法》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等。
二、運輸毒品與販毒有區別嗎?
運輸毒品與販毒是有區別的。由於刑法將運輸毒品罪與走私、販賣、製造毒品罪並列規定,配置了相同的法定刑,所以各地法院在審理運輸毒品案件時,基本上是按照與走私、販賣、製造毒品罪相同的量刑標準掌握的。但是運輸毒品畢竟有別於製造毒品犯罪。
第一,走私、製造毒品是毒品犯罪的源頭,販賣毒品則直接造成毒品向社會擴散,而單純的運輸毒品只是這些犯罪的輔助行為,居於從屬地位,社會危害性上有區別;
第二,運輸毒品的被告人絕大多數為受僱的農民、邊民或無業人員,人體攜毒者更有許多是婦女,並非毒品所有者。其犯罪原因往往是經濟困難或受人利誘,動機只是出於賺取少量運費,主觀惡性一般不大。
鑑於此,本着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對這部分運輸毒品犯罪分子的處刑,應當與走私、販賣、製造毒品犯罪分子有所區別。
三、販毒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1、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根據本法第17條第2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販賣毒品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對於被利用、教唆、脅迫參加販賣毒品犯罪活動的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一般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責任。
2、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販賣,過失不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主觀上不明知是毒品,而是被人利用而實施了販賣行為,就不構成犯罪。一般是以營利為目的,但也不能排除其他目的,法律沒有要求構成本罪必須以營利為目的。
因此説,當未成年人明知道販毒是違法行為,但是依然販毒的,如果未成年人的年齡在十四周歲以上的,才可以判處刑罰。也就是説,當未成年人販毒的,法院可以依照未成年人的犯罪情節以及危害性,對其做出從輕或減輕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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