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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法定量刑情節是什麼?

危害公共安全罪法定量刑情節是什麼?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法定量刑情節是什麼?

危害社會公共安全罪的量刑標準是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致使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不過危害社會公共安全罪只是一個總稱,具體的犯罪手段還是非常的多的,比如説以危險的方法破壞油田、河流等。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屬於《刑法》分則中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種犯罪,它是很嚴重的犯罪行為,對於不特定的多數人都可能造成傷害的行為。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財產的安全。如果行為人用危險方法侵害了特定的對象,不危及公共安全,對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大量公私財產的安全並無威脅,就不構成本罪。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所謂其他危險方法是指放火、決水、爆炸、投毒之外的,但與上述危儉方法相當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這裏的其他危險方法包括兩層含義:

其他危險方法,是指放火、決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危險方法;

其他危險方法應理解為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毒的危險性相當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必須是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犯罪的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其實施的危險方法會危害公共安全,會發生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財產安全的嚴重後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實踐中這種案件除少數對危害公共安全的後果持希望態度,由直接故意構成外,大多持放任態度,屬於間接故意。

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是被明令禁止的,行為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不僅僅會危及到社會中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安全以及財產安全,還會給社會秩序造成不利的影響,所以在行為人實施危害行為的時候,無論是否造成嚴重的後果,該行為人都會被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