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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公安迴避可以嗎?

一、刑事案件公安迴避可以嗎?

刑事案件公安迴避可以嗎?

刑事案件公安迴避是可以的,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當事人可以要求公安機關負責人迴避,但需要向同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由檢察長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三十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機關負責人迴避,向同級人民檢察院提出,或者向公安機關提出後,公安機關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的,由檢察長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二、刑事案件公安迴避的情況有哪些?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判人員嚴格執行迴避制度的若干規定》,審判人員(指各級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助理審判員。下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與當事人有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及姻親關係的;

(2)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勘驗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4)與本案的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關係的;

(5)本人與本案當事人之間存在其他利害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審判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迴避,但應當提供相關證據材料:

(1)未經批准,私下會見本案一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辯護人的;

(2)為本案當事人推薦、介紹代理人、辯護人,或者為律師、其他人員介紹辦理該案件的;

(3)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委託人的財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當事人及其委託人報銷費用的;

(4)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委託人的宴請,或者參加由其支付費用的各項活動的;

(5)向本案當事人及其委託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訊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人在購買商品、裝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給予好處的。

刑事案件的公安迴避在一定的條件下是可以允許的,申請公安迴避的需要提供相關的材料,審判人員根據是否滿足相關的條件判定是否需要回避,當事人可以要求公安機關負責人迴避,但需要向同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由檢察長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