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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一般拘留什麼樣子的犯人?

看守所一般拘留什麼樣子的犯人?

一、看守所一般拘留什麼樣子的犯人?

是沒有犯罪行為的當事人。拘留,是指扣留,拘禁。一般分為三種,分別是刑事拘留、行政拘留以及民事拘留。其中刑事拘留是刑事訴訟中的一種強制措施;行政拘留屬於治安行政處罰;民事拘留屬於司法行政性質的處理,是民事訴訟中的一種強制措施。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拘留、逮捕的時候,應當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二、刑事拘留的法律特徵是什麼?

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緊急情況下,對某些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依法決定採用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刑事拘留具有如下主要特點:

1、拘留是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法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包括人民法院在內的其他任何機關無權採用。公安機關是專門負責治安、保衞工作的部門,絕大多數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他們處於同犯罪作鬥爭的第一線。公安機關在偵查刑事案件中,經常遇到一些突發的事件和緊急情況,如果不賦予他們拘留人犯的緊急處置權,而按逮捕程序呈請人民檢察院批准後再捕人,就會給案件偵破工作帶來巨大的困難,使社會秩序遭到更嚴重的破壞。

目前,人民檢察院負責偵查的案件,尤其是貪污、賄賂案件也會遇到一些緊急情況,所以,法律賦予了人民檢察院有決定拘留人犯的權力,以適應人民檢察院與犯罪作鬥爭的需要。

人民法院雖然也直接受理部分刑事案件,但相對於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偵破的案件來説,較少遇到緊急情況,不需要先行拘留。如果需要關押人犯的人民法院有決定逮捕權,可以逕行逮捕。

2、拘留是在緊急情況下采用的。如果沒有緊急情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有時間辦理逮捕的批准手續,不需採取拘留。只能在緊急情況下,來不及辦理逮捕手續而又需馬上剝奪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人身自由的,才能採用拘留。拘留一般是在立案後的偵查階段採用的,也可以在立案前採用。所以,它不僅是一種刑事訴訟強制措施,也是一種制止犯罪、維護社會治安的斷然措施。

3、拘留是一種暫時性的強制措施。拘留的期限較短,在一般情況下,拘留期限不超過10天,在特殊情況下,拘留期限可以延長到14天,只是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可以延長至37天,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拘留的人犯,應當在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發現不應當拘留的,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看守所一般拘留的犯人,一般是有輕微的違法行為且情節不輕微並且造成的後果不嚴重的犯人,如果出現了犯罪行為的就不能被拘留處理了,而是需要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以及造成後果的惡劣程度來對犯罪嫌疑人做出相應的有期徒刑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