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質押車偷開回來犯盜竊罪嗎
一、把質押車偷開回來犯盜竊罪嗎?
構成盜竊罪,車輛質押後,質押期間車輛使用權歸債權人所有,以非法佔有的目的把質押車偷開回來侵犯了他人的財物所有權,構成盜竊罪。盜竊罪的認定標準是:
(一)主體要件:主體是一般主體;
(二)主觀要件:主觀方面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三)客體要件: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四)客觀要件: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具有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二、盜竊罪的量刑依據是什麼?
1、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户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把質押車偷開回來涉嫌犯罪有悔改表現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一)認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
(三)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
(四)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四、盜竊罪的定罪證據需證明哪些事實?
(一)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
(二)被指控的犯罪是否存在;
(三)被指控的犯罪是否為被告人所實施;
(四)被告人有無刑事責任能力,有無罪過,實施犯罪的動機、目的;
(五)實施犯罪的時間、地點、手段、後果以及案件起因等;
(六)是否系共同犯罪或者犯罪事實存在關聯,以及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七)被告人有無從重、從輕、減輕、免除處罰情節;
(八)有關涉案財物處理的事實;
(九)有關附帶民事訴訟的事實;
(十)有關管轄、迴避、延期審理等的程序事實;
(十一)與定罪量刑有關的其他事實。
五、盜竊罪的定罪證據有哪些類型?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六、涉嫌盜竊罪開庭審理前法院的準備工作有哪些?
(一)確定審判長及合議庭組成人員;
(二)開庭十日以前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辯護人;
(三)通知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在開庭五日以前提供證人、鑑定人名單,以及擬當庭出示的證據;申請證人、鑑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的,應當列明有關人員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聯繫方式;
(四)開庭三日以前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
(五)開庭三日以前將傳喚當事人的傳票和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證人、鑑定人等出庭的通知書送達;通知有關人員出庭,也可以採取電話、短信、傳真、電子郵件、即時通訊等能夠確認對方收悉的方式;對被害人人數眾多的涉眾型犯罪案件,可以通過互聯網公佈相關文書,通知有關人員出庭;
(六)公開審理的案件,在開庭三日以前公佈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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