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不得假釋?
累犯和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故意傷害罪除外)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一條【適用條件】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
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對犯罪分子決定假釋時,應當考慮其假釋後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
第八十二條【程序】對於犯罪分子的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的程序進行。
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假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第二十六條對下列罪犯適用假釋時可以依法從寬掌握:
(一)過失犯罪的罪犯、中止犯罪的罪犯、被脅迫參加犯罪的罪犯;
(二)因防衞過當或者緊急避險過當而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罪犯;
(三)犯罪時未滿十八週歲的罪犯;
(四)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生活難以自理,假釋後生活確有着落的老年罪犯、患嚴重疾病罪犯或者身體殘疾罪犯;
(五)服刑期間改造表現特別突出的罪犯;
(六)具有其他可以從寬假釋情形的罪犯。
罪犯既符合法定減刑條件,又符合法定假釋條件的,可以優先適用假釋。
第二十七條 對於生效裁判中有財產性判項,罪犯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的,不予假釋。
第二十八條 罪犯減刑後又假釋的,間隔時間不得少於一年;
對一次減去一年以上有期徒刑後,決定假釋的,間隔時間不得少於一年六個月。
罪犯減刑後餘刑不足二年,決定假釋的,可以適當縮短間隔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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