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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他人爭執持刀是什麼罪?

與他人爭執持刀是什麼罪?

一、與他人爭執持刀是什麼罪?

1、與他人爭執的過程中持刀可能涉嫌犯敲詐勒索罪、搶奪罪、搶劫罪等的罪名。具體是否構成犯罪,與持刀的行為是否造成嚴重後果、持刀的目的等有關。

2、如果持刀爭執的過程之中,導致他人受到輕傷以上的損害,則涉嫌犯故意傷害罪。

(1)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傷情接近輕微傷,社會影響不大、被害人有過錯或被告人全部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為拘役刑或管制刑;

(2)故意傷害他人身體,雖構成輕傷,但傷情接近輕微傷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傷情介於輕度和重度之間的,為有期徒刑一年;傷情接近重傷的,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3、持刀威脅他人會構成什麼犯罪,要依據具體的情況而定,如果只是單純威脅的,沒有造成人身損害或者實施其他行為的,一般不會構成犯罪。

二、與他人爭執持刀者涉嫌犯罪一定會被起訴嗎?

1、與他人爭執持刀者涉嫌犯罪不一定會被起訴。

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作出提起公訴、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決定。

2、 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3、對於需要檢察院審查親告罪的情形,檢察院需要在接收公安機關移交的案件之後的一個月之內,作出起訴、或者是不起訴的決定。

4、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應當製作不起訴決定書。不起訴決定書的主要內容包括:

(1)被不起訴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和户籍地、公民身份號碼、民族、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及職務、住址,是否受過刑事處分,採取強制措施的情況以及羈押處所等;如果是單位犯罪,應當寫明犯罪單位的名稱和組織機構代碼、所在地址、聯繫方式,法定代表人和訴訟代表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

(2)案由和案件來源;

(3)案件事實,包括否定或者指控被不起訴人構成犯罪的事實以及作為不起訴決定根據的事實;

(4)不起訴的法律根據和理由,寫明作出不起訴決定適用的法律條款;

(5)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物的處理情況;

(6)有關告知事項。

在與他人爭執的過程之中持刀,可能會不慎刀子他人受傷輕傷以上的損害,也有可能會故意、或者是過錯導致他人死亡。這些情形發生之後,持刀者可能涉嫌犯罪,也有可能並沒有實施犯罪行為。對於特定公民來説,發現他人持刀傷人後,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

標籤:爭執 持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