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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既遂處罰標準細分是什麼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既遂處罰標準細分是什麼

一、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既遂處罰標準細分是什麼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的行為,因而發生安全事故,具有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情形的,應當認定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2.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的行為,因而發生安全事故,具有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傷十人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情形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構成要件詳情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人民的財產和生命安全以及國家的建築管理制度。

近年來,隨着我國建築市場的發展,在一些地方出現管理混亂,有的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一些建設單位在工程發包時故意壓低價款,從中索取回扣;一些承包商、中間商也大撈好處,肆意增加工程非生產性成本;一些施工單位一味壓縮工期,降低造價,偷工減料,粗製濫造,索賄受賄,貪圖私利,置人民羣眾生命、財產安全於不顧。先後在遼寧、大連、四川德陽、湖北武漢、廣東東莞和廣州、深圳等地發生樓房坍塌、陽台落地、橫樑斷裂等一連串重大建築工程惡性事故。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為。違反國家規定而造成嚴重後果,是這種犯罪行為的本質特徵。所謂違反國家規定,是指國家有關建築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建設單位的違規行為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要求建築設計單位或者施工企業壓縮工程造價或增加建房的層數,從而降低工程質量;二是提供不合格的建築材料、構配件和設備,強迫施工單位使用,從而造成工程質量下降。建築設計單位的違規行為主要是不按質量標準進行設計。建築施工單位的違規行為主要有三種情況:一是在施工中偷工減料,故意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構配件和設備;二是不按設計圖紙施工;三是不按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上述違規行為,是造成建築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根本原因。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為單位犯罪。主體只能是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或者是施工單位及工程監理單位。所謂建設單位,是指以營利為目的,從事房地產開發和經營的企業或者是經國家有關部門審批,具有工程建設者的資格,能支付工程價款的其他單位。設計單位,是指專門承擔勘察設計任務的勘察設計單位以及其他承擔勘察設計任務的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是指從事土木建築、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和建築裝飾裝修等工程新鼠擴建、改建活動的建築業企業。其中包括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施工承包企業。工程監理單位是指對建築工程專門進行監督管理,以保證質量、安全的單位。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可以是出於疏忽大意的過失,也可以是過於自信的過失。這裏所説的過失,是指行為人對其所造成的危害結果的心理狀態而言。但是,對行為人違反國家規定來説,有時卻是明知故犯的。行為人明知是違反了國家規定,應當預見到可能發生嚴重後果,但因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到會發生某種嚴重後果,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了嚴重後果。

不管是建設單位還是施工單位,或者是監理單位在進行工程施工的時候,都必須要嚴格遵守相關的規定,如果違反規定降低工程的質量責任,導致重大安全事故發生,那麼需要對直接責任人進行處罰,最高可以處以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