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對於危險駕駛罪的量刑標準
一、法院對於危險駕駛罪的最新量刑標準
危險駕駛罪的量刑包括拘役和罰金兩部分。
1、拘役在一個月至六個月幅度內確定;
2、罰金則根據危險駕駛行為、實際損害後果等犯罪情節,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決定罰金數額。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
(二)危險駕駛罪
1.構成危險駕駛罪的,依法在一個月至六個月拘役幅度內確定宣告刑。
2.構成危險駕駛罪的,根據危險駕駛行為、實際損害後果等犯罪情節,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決定罰金數額。
3.構成危險駕駛罪的,綜合考慮危險駕駛行為、危害後果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以及被告人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決定緩刑的適用。
二、如果“醉駕”是否一律入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規定:對於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應當綜合考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機動車類型、車輛行駛道路、行車速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以及認罪悔罪等情況,準確定罪量刑。對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處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由此可見,“醉駕”並非一律入刑,這也更符合刑法的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涉嫌危險駕駛,依法可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但是並非醉酒駕車一律會認定為危險駕駛,醉酒駕車肇事也可能會構成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險駕駛不僅危及他人安全,也危及自身安全,所以: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行車不規範,親人兩行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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