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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外執行必須要有擔保人嗎?

一、監外執行必須要有擔保人嗎?

監外執行必須要有擔保人嗎?

監外執行需要擔保人。監外執行是由於罪犯具有法律規定的某種情況而暫時變更刑罰執行場所和執行方式,在監獄外執行刑罰的一種刑罰執行制度。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於其具有不宜收監執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規定,由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執行,在監外來執行刑罰的一種執行辦法。

但對於被判處死刑或者死緩執行未減刑的罪犯,一律收監執行。

如在執行過程中才發現上述情況,應由執行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報請主管的司法機關審查批准。罪犯在監外執行期間,應當計算在刑期以內。當監外執行的原因消失,如病癒、哺乳期滿後,如果刑期未滿,繼續收監執行;如刑期已滿,則應及時釋放。

根據《暫予監外執行規定》的規定,罪犯需要保外就醫的,應當由罪犯本人或者其親屬、監護人提出保證人,保證人由監獄、看守所審查確定。

罪犯沒有親屬、監護人的,可以由其居住地的村、居民委會、原所在單位或者社區矯正機構推薦保證人。保證人應當向監獄、看守所提交保證書。

二、監外執行的擔保人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願意承擔保證人義務;

(二)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四)能夠與被保證人共同居住或者居住在同一市、縣。

三、監外執行的保證人應當履行哪些義務?

(一)協助社區矯正機構監督被保證人遵守法律和有關規定;

(二)發現被保證人擅自離開居住的市、縣或者變更居住地,或者有違法犯罪行為,或者需要保外就醫情形消失,或者被保證人死亡的,立即向社區矯正機構報告;

(三)為被保證人的治療、護理、複查以及正常生活提供幫助;

(四)督促和協助被保證人按照規定履行定期複查病情和向社區矯正機構報告的義務。

因此如果是一個犯罪分子已經定下罪名並且需要坐牢,但是由於自身存在着生理上的問題,需要在監獄外面進行就醫,這種情況是可以向監獄提出監外執行的。不過提出千萬執行一定要有一個保證人,這個保證人是由該罪犯本人或者是該罪犯的相關親屬來提出,如果這個罪犯沒有親屬那麼可以向所在地區的村居委會提出申請保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