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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軍婚重婚罪競合如何處理?

破壞軍婚重婚罪競合如何處理?

想象競合擇一重處,在破壞軍婚罪的基礎上若是明知對方有配偶並與其結婚,或未進行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同時構成重婚罪。

破壞軍婚罪,是指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行為。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

兩罪的犯罪主體都為一般主體,而破壞軍人婚姻罪的認定主要有三種類型:

1、重婚型,即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其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騙取結婚的;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羣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

2、同居型,即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卻較長時間公開地或祕密地在一起共同生活,這種關係不僅以不正當的兩性關係為基礎,往往有經濟和其他生活方面的特殊關係,而不同於一般的通姦關係。

3、通姦型,即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長期通姦,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夫妻關係破裂嚴重後果的。

重婚罪的認定類型:

1、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

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後事實婚型;

3、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

由此我們可以看出,破壞軍婚罪與重婚罪從犯罪構成上來説存在着很大的差別,但是兩者之間又存在着一定得聯繫,在破壞軍婚罪的基礎上若是明知對方有配偶並與其結婚,或未進行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同時構成重婚罪。想象競合從一重處理。而破壞軍婚罪在犯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不知而與之結婚或者同居的,不構成重婚罪。

我國《刑法》第259條規定:“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職權、從屬關係,以脅迫手段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5條規定,對重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8條的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國的刑事法律法規規定的一系列的罪名中,破壞軍婚罪與重婚罪之間存在着一定的競合關係,但是也是存在一定的區別的,比如説破壞軍婚罪和重婚罪的犯罪實行行為方式不都相同,犯罪行為人的主觀認識也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