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要對孩子負刑事責任嗎?
一、父母要對孩子負刑事責任嗎?
兒女犯罪後父母不承擔刑事責任,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如果兒女的子女是未成年人,則有扶養的責任。
1、帶領孩子主動自首,如實交代罪行
自首,即在孩子犯罪後,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前,主動投案如實交代自己的罪行的行為。自首是我國《刑法》規定的從輕量刑情節之一,直接關係到量刑是否從輕的問題。因此,自首是避免東窗事發、減輕刑罰的最好途徑。
當然,不是自己主動投案,而是已經被採取了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為,也成立自首,對於所供述的罪行仍然可以考慮從輕處罰。
2、收集並保留有利證據
如果你的孩子是在人身安全受到威脅的情況下被迫走上犯罪道路,或者是初犯、偶犯,或者自己與整個犯罪活動沒有密切聯繫,那就請一定幫助孩子收集保留好能夠證明相關情況的證據,並及時提供給公安機關,這些證據就是你保護孩子最有力的工具。
3、立功贖罪,爭取從寬處罰
未成年人犯罪通常是受外界因素影響,若能夠及時抓住立功贖罪的機會,則有可能減輕甚至免除處罰。如果是犯罪分子重大立功表現又有自首情節的,甚至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所以,明白如何幫助孩子立功贖罪,非常重要。
二、未成年人犯罪會留下案底嗎
1、未成年犯罪是會有案底,不過未成年人的犯罪資料非司法機關辦案不得調閲。
2、《刑法》第一百條【前科報告制度】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人,免除前款規定的報告義務。
3、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對於犯罪時不滿十八週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應當予以封存。
4、我國《刑法》第100條規定,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任何單位、組織、個人都不能調查18歲以前判刑5年以下的犯罪記錄。
5、我國《未成人保護法》第38條規定:“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有的未成年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屬於違法,甚至是犯罪行為,但是依舊繼續實施的,這樣不僅會給他人造成損失,還會擾亂社會秩序。故此父母在發現孩子存在違法行為時,需要及時糾正。若是發現孩子犯罪的,那麼就需要帶着孩子去自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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