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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綁架罪怎樣才算既遂

一、綁架罪怎樣才算既遂

關於綁架罪怎樣才算既遂

控制了被害人即構成既遂。在綁架罪的基本犯中,應當以是否控制被害人作為既未遂的標準。

《刑法》第239條,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綁架罪的特徵

第一,綁架罪的罪質特徵在於侵犯人質的人身權利。刑事立法把綁架罪置於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一章,根據我國現行犯罪構成理論,綁架罪的犯罪客體是公民的人身權利。綁架罪侵害的並非財產權利,使用實力控制人質就是本罪既遂,而不管行為人勒索財物的要求是否提出或者得逞。

第二,勒索行為。本罪的客觀要件是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將他人置於自己或者第三者的實力支配下(即綁架人質行為),而不要求客觀上實施勒索財物的行為。勒索(或者提出其他不法要求)行為”不是綁架罪的客觀要件。

第三,勒索(或者提出其他不法要求)只是行為人的犯罪目的。從犯罪構成原理看,綁架罪屬於目的犯,勒索財物”的只是行為人的犯罪目的,屬於主觀的超過要素”,只要存在於犯罪人的內心即可,不要求付諸實施,即與之相對應的外在客觀事實不是犯罪構成要件,此種犯罪目的的實現與否既不影響犯罪的成立,也不影響犯罪的既遂。如果行為人出於勒贖”的主觀目的,實施了擄人行為”並將其置於實力控制之下,不論勒索財物的行為是否實施、勒索財物的目的是否得逞,都構成綁架罪的既遂。

第四,勒索行為是否實施,不影響綁架罪成立。以劫持人質為手段向第三人發出勒索要求、實施勒索行為屬於勒索型綁架罪的典型樣態,並且綁架人質行為”和勒索行為”通常具有前後承繼的遞延性。但是這絲毫不影響綁架罪的法定構成要件。從現實中看,擄人“勒贖”是勒索型綁架罪的典型行為方式,但解釋刑法條文不能以典型情形來概括全部情形,忽略哪怕是萬分之一的例外,否則會犯不完全歸納、以偏概全的邏輯錯誤。法律規定的犯罪構成規格與現實發生的犯罪典型樣態不可混為一談,這是應然”與實然”兩個層面上的問題。無論從《刑法》規定還是法理上看,勒索”只是綁架罪的犯罪目的,與之相對應的外在的勒索行為”不是綁架罪的客觀要件。

對於綁架罪行為人只要有實施了綁架他人的行為,那麼就會構成綁架罪的既遂,並不是以勒索的財物或者是財物是否到手或者是目的是否達到來作為標準。如果實施了綁架行為,但是由於某種原因綁架沒有得逞,沒有實際控制被害人,那麼就屬於綁架罪未遂。

標籤:綁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