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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期滿後再犯屬累犯嗎

緩刑期滿後再犯屬累犯嗎

一、緩刑期滿後再犯屬累犯嗎

不是。緩刑考驗期滿後又犯罪不構成累犯。緩刑本身不是一種刑罰,而緩刑考驗期滿後原判刑罰不再執行,那麼也就是沒有執行過刑罰,不存在刑罰執行完畢,不符合構成累犯的要素。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

二、怎麼認定累犯

累犯分為兩類:一般累犯、特殊累犯。

一般累犯

1.主觀條件:前後罪都必須是故意犯罪。

例如,甲犯故意殺人罪被判有期徒刑10年,刑罰執行完畢後,第二年又犯交通肇事罪。由於交通肇事罪屬於過失犯罪,故不構成累犯。

2.年齡條件:前後罪都必須是已滿18週歲的人犯罪(即要求犯前罪時已滿18週歲)。

3.刑度條件:前後罪都必須是被判或應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

例如,甲犯故意傷害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刑罰執行完畢後,第二年又犯危險駕駛罪。由於危險駕駛罪的最高刑是拘役,故不構成累犯。

4.時間條件:後罪發生的時間,必須是在前罪執行完畢或赦免後5年內。

(1)5年內。例如,甲犯A罪,2011年底有期徒刑執行完畢,2021年初又犯盜竊罪,應判1年有期徒刑。由於時間間隔超過5年,因此不構成累犯。

(2)前罪主刑執行完畢。

a.緩刑問題:在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不成立累犯;緩刑期滿後犯新罪,不成立累犯。

b.假釋問題:在假釋考驗期內犯新罪,不成立累犯;假釋考驗期滿後犯新罪,成立累犯。

(3)前罪的結束方式,不僅包括刑罰執行完畢,也包括赦免。例如,甲因盜竊被判2年有期徒刑,經過特赦釋放,第二年又犯盜竊,被判3年有期徒刑。甲構成累犯。

特殊累犯

1.前後罪是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三類犯罪中任意一類罪。

2.前後罪都必須是故意犯罪。

3.前後罪都必須是已滿18週歲的人犯罪。

例如,甲因煽動國家分裂罪被判處3年有期徒刑,該刑罰執行完畢後6年又犯參加恐怖組織罪,構成特殊累犯。

4.成立累犯不要求的事項。

(1)前後犯罪不要求被判或應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判處拘役、管制、單處附加刑都可以。

(2)時間不要求5年內。

三、構成累犯有年齡要求嗎

根據《刑法》第六條的規定,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的,不成立累犯。這説明,累犯必須是前後兩次犯罪都已滿18週歲的人,而不包括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

因此,以下兩種情形都不成立累犯:

(1)行為人前後兩次犯罪都不滿18週歲的;

(2)行為人第一次犯罪時未滿18週歲,第二次犯罪時已滿18週歲的。

換言之,行為人的前後兩罪中,只要犯其中一罪時不滿18週歲的,就不成立累犯。

是否構成累犯,一般需要符合罪質(即前後罪均須為故意犯罪)、刑度(即前後罪均應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時間條件(即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三個方面的要求。同時,為體現對未成年犯罪人的特殊保護,即使符合構成累犯所要求的罪質、刑度和時間條件,如果前罪系不滿十八週歲時實施的,也不能認定為累犯。

緩刑期滿後再犯屬累犯嗎?答案是否定的。主要是因為緩刑並非是刑罰的一種,因此在考驗期滿不予執行原判刑罰之後,即使再犯罪了,也不滿足累犯的條件,自然也就不能認定為累犯。要是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點擊下方按鈕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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