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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採礦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1、非法採礦罪可能會被單處罰金,具體的處罰規定如下

非法採礦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條【非法採礦罪】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採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範圍採礦,或者擅自開採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非法採礦罪的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六十八條 [非法採礦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採礦的,或者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範圍採礦的,或者擅自開採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採後拒不停止開採,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數額在五萬至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條規定的“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採礦”:

(1)無採礦許可證開採礦產資源的;

(2)採礦許可證被註銷、吊銷後繼續開採礦產資源的;

(3)超越採礦許可證規定的礦區範圍開採礦產資源的;

(4)未按採礦許可證規定的礦種開採礦產資源的(共生、伴生礦種除外);

(5)其他未取得采礦許可證開採礦產資源的情形。

在採礦許可證被依法暫扣期間擅自開採的,視為本條規定的“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採礦”。

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數額,由省級以上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出具鑑定結論,經查證屬實後予以認定。

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採礦、或者雖然獲得採礦許可但是擅自開採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的行為人,在採礦行為造成後果嚴重的情形下,就都有涉嫌犯非法採礦罪的可能。

標籤:採礦 量刑 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