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到什麼標準劫持航空器罪才能立案?
一、達到什麼標準劫持航空器罪才能立案?
本罪是危險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為,足以對公共安全造成威脅,不要求造成實際的後果,即構成本罪,應予立案。構成劫持航空器罪的認定條件是:犯罪嫌疑人以暴力或者脅迫的方法,對航空器進行控制,併產生了危害公安安全的違法事實的,就可以構成劫持航空器罪,具體價值以西部可以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應當立案。本罪是危險犯,刑法對此沒有規定“情節”方面的要求,只要行為人實施了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為,無論航空器是否真的被挾持,是否造成人員傷亡或者航空器被損壞的嚴重後果,均構成犯罪,應當立案追究。
根據《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劫持航空器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嚴重破壞的,處死刑。
二、本罪與重大飛行事故罪的界限
重大飛行事故罪是指航空人員違反規章制度,致使發生重大飛行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兩者的區別是:
(1)犯罪主體不同。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任何處於正在飛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員包括機組人員和乘客都可成為該罪的犯罪主體;重大飛行事故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只能是航空人員包括從事航空活動的空勤人員和地面人員。
(2)主觀方面不同。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只能由故意構成;重大飛行事故罪行為人在主觀上只能是過失。
(3)客觀方面不同。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表現為行為人對正在飛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員使用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的行為;重大飛行事故罪則表現為航空人員違反規章制度,因而發生重大飛行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4)對嚴重後果的要求不同。構成重大飛行事故罪必須造成嚴重後果。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並不以發生嚴重後果為構成要件。
在我國的刑事法律法規所規定的一系列的犯罪罪名中,其中有許多關乎國家安全利益的犯罪罪名,劫持航空器罪就是其中的一種,如果是行為人實施了該犯罪行為的,並且嚴重的侵害了我國的國家安全利益的,此時就是會需要被嚴厲的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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