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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毆的雙方故意傷害處罰是怎麼樣的?

互毆的雙方故意傷害處罰是怎麼樣的?

一、互毆的雙方故意傷害處罰是怎麼樣的

1、傷情輕微

不構成輕傷的,一般不以犯罪論處。但違法治安管理法規,公安機關可酌情予以訓誡、罰款甚至治安拘留十五日以內。

2、不構成輕傷,其他情節惡劣,同樣可定罪量刑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隨意毆打他人造成一人以上輕傷或三人以上輕微傷的

(2)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追逐、攔截、辱罵他人、致使他人無法正常生活、工作,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強拿硬要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1000元以上、任意損毀公私財物2000元以上或者任意佔用公私財物1萬元以上的。

(4)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

(5)在兩年內實施三次以上尋釁滋事行為的

3、傷情嚴重

根據《刑法》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的,構成故意傷害罪,量刑三年以內。致人重傷的,量刑三到十年。

這裏的輕傷、重傷,並非自己理解的輕重傷,而是經過鑑定機構依據法定標準鑑定的輕重傷。

二、故意傷害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權,所謂身體權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完整性為內容的人格權。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其中,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結果,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在一般情況下,行為人事先對於自己的傷害行為能給被害人造成何種程度的傷害,不一定有明確的認識和追求。無論造成何種程度的結果都在其主觀犯意之內,所以,一般可按實際傷害結果來確定是故意輕傷還是故意重傷。故意輕傷的犯罪還存在犯罪未遂問題。但對重傷意圖非常明顯,例如企圖嚴重毀容,並已着手實施的行為,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即使未造成任何實際傷害,也應按故意重傷罪(未遂)定罪量刑。

故意傷害的處罰都是會結合受害方的傷情來進行處理,只有鑑定為輕傷才能按刑事的條款來進行處罰,其它輕微傷的都可以按治安的條款來進行處理,雙方存在互毆的情形,如果都存在有不同程度的傷,那麼是可以通過司法鑑定來確定傷情,這樣才能給予一個正確的處罰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