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外就醫是否會計入刑期
一、保外就醫是否會計入刑期
根據我國修訂的《刑訴法》和《監獄法》及有關監管法規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因身患嚴重疾病,經批准可以保外在監外醫治。保外就醫是監外執行的一種情形。按照現行有關監管法規規定,我國對身患嚴重疾病的罪犯,實行定期保外就醫制度,保外就醫期間計入執行刑期。但是,對於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保外就醫條件而被保外就醫的罪犯,其保外就醫期間是否計入執行刑期呢?對於不符合保外就醫條件而被批准保外就醫的情況,要作具體分析。
從司法實踐來看大致有兩種情況:
(一)罪犯家屬弄虛作假、偽造病情,或罪犯及家屬與醫療鑑定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惡意串通,出具虛假的病情證明文件,或是監管單位與罪犯及其家屬相勾結,徇私 舞弊違法辦理保外就醫等,致使不符合保外就醫條件的罪犯被批准保外就醫。
(二)由於醫療鑑定單位診斷鑑定有誤,將病輕鑑定為病重,或監獄等刑罰執行機關及監獄管理部門在呈報審批中,審查不細,把關不嚴,將不符合保外就醫條件的罪犯批准保外就醫。
對於前一種情況,其保外就醫期間不應計入執行刑期。因為這種情況屬採取非法手段騙取保外就醫,其保外就醫視為無效,依照《罪犯保外就醫試行辦法》第16條規定,採取非法手段騙取保外就醫的,其已執行的保外就醫時間不應計入執行刑期。將這部分罪犯收監執行時,應將其違法保外就醫的時間從執行刑期中扣除。
二、罪犯保外就醫的續保應由哪個機關辦理
新《暫予監外執行規定》並未對續保問題進行明確表述,只在第二十一條規定了“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及時掌握暫予監外執行罪犯的身體狀況以及疾病治療等情況,每三個月審查保外就醫罪犯的病情複查情況,並根據需要向批准、決定機關或者有關監獄、看守所反饋情況。”具體的程序則規定得非常模糊。
根據司法行政系統的文件精神,今後保外就醫實行不定期保外就醫制度,罪犯的監督管理交司法局社區矯正機構負責,監獄不再辦理續保。是否需要收監,由前者負責審查,符合法定情形的,由縣司法局向批准或決定機關提出收監執行建議。
司法局社區矯正機構應將暫予監外執行人員的監督管理作為工作重點進行,並應當採取與其他類型社區矯正人員不同的管理方法,要特別注意其在監外執行期間是否就醫,病情進展,病情是否康復,必要時要組織體檢和提出收監執行的建議。例如“三個月一次審查保外就醫罪犯的病情複查情況,發現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或法定情形已經消失的及時提請有關機關予以收監執行。”
依據《罪犯保外就醫執行辦法》的規定,保外就醫人員在就醫期間如果不遵守相關規定的,或者痊癒的,就會被收監。至於保外就醫是否計入刑期,也要看實際情況。特別要注意的是,如果保外就醫罪犯未經公安機關批准擅自外出的,這期間並不會計入執行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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