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破壞交通工具罪怎麼處罰
一、涉嫌破壞交通工具罪怎麼處罰
我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主要是指致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等交通共安全,造成了較輕的危害後果,或者雖然造成較重的危害後果,但不是嚴重危害後果的。當然,破壞交通工具的行為與嚴重後果之間應具有因果關係,如果嚴重後果是由其他原因而不是行為人的破壞行為引起的,也不能適用較重的量刑檔次即本條第1款的規定。
實踐中,在堅持以危害後果的嚴重程度為主要依據確定適用較重或較輕的量刑檔次的基礎上,還要綜合考察犯罪行為人的犯罪事實、情節等,進一步選擇輕重不同的刑罰,以使罪刑相適應。
二、本罪的特徵包括以下四個方面,分別是: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安全。破壞交通工具不但給鐵路、公路、水上、空中安全運輸造成嚴重威脅,嚴重危害國家經濟建設和國防建設,也危及廣大羣眾生命財產的安全。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對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進行破壞,足以造成上述交通工具發生傾覆或者毀壞危險的行為。
3、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
4、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其破壞行為足以造成交通工具傾覆、毀壞的危險,並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險的發生。本罪的動機多種多樣,如出於報復泄憤、邀功請賞或嫁禍於人而蓄意製造事故,出於貪利而盜竊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重要部件,出於流氓動機故意搗亂破壞等。無論出於何種個人動機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結合上文內容,我們瞭解到破壞交通工具罪的犯罪對象只能是公共交通工具,而且只能是正在使用中的公共交通工具;如果破壞的是私家車,則只能認定為故意毀壞財物罪。從這點上來看,要是對正在使用中的公共交通工具有破壞的行為,往往造成的損害後果是比較嚴重的,而在量刑上,其實我國對犯此罪的處罰也是比較重,甚至針對此罪還保留了死刑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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