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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詐勒索罪與協商調解區別是什麼?

一、敲詐勒索罪與協商調解區別是什麼?

敲詐勒索罪與協商調解區別是什麼?

敲詐勒索與和解談判的區別,在於,前者強勢且行為不正當,後者在化解矛盾,行為相對正當,而且化解的解字在於緩解問題,事實上,兩者共同點都在於問題並沒有得到實際的解決,都有可能引發下一次的矛盾。

構成敲詐勒索罪的條件:

1、行為人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主觀故意。

2、行為人實施了以威脅或要挾的方法迫使被害人交付財物的行為。

3、數額較大或多次敲詐勒索,或者有其他的加重情節。

敲詐勒索罪指的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佔有人實施了恐嚇、威脅或要挾的方法,迫使其交付數額較大的財物的行為。在敲詐勒索罪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情況下,被告人與被害人可以和解。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由相關單位和個人調解達成和解。

二、以調解為由敲詐勒索怎麼辦

以調解為由敲詐勒索,構成敲詐勒索罪的,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此外,敲詐勒索罪是一種重要的侵犯財產罪,其犯罪對象是公私財物。從敲詐勒索罪的客觀要件入手,敲詐勒索的客體只能是財產所有權,但不包括人。

由此可見,實際上,根據法律規定,以調解為由,對被害人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人,應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敲詐勒索罪的主觀目的和協商調解的主觀目的存在很大程度的不同,如果通過調解為由敲詐勒索,構成敲詐勒索罪的,對被害人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人,應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行為人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主觀故意等屬於敲詐勒索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