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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打擊報復證人罪既遂怎麼量刑處罰?

刑事打擊報復證人罪既遂怎麼量刑處罰?

一、刑事打擊報復證人罪既遂怎麼量刑處罰?

《刑法》對打擊報復證人罪規定了兩檔刑罰:

1、犯打擊報復證人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任何人只要對證人打擊報復的,都可構成本罪。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對證人進行打擊報復”,“證人”不僅包括刑事訴訟中的證人,也包括行政、民事訴訟中的證人。“打擊報復”包括多種方式,主要有對證人進行暴力傷害,利用職權降薪、降職、辭退,當眾侮辱或捏造事實誹謗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八條

對證人進行打擊報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打擊報復有哪些情形

1、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方法侵犯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的;

2、非法佔有或者損毀舉報人及其近親屬財產的;

3、栽贓陷害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

4、侮辱、誹謗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

5、違反規定解聘、辭退或者開除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

6、剋扣或者變相剋扣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工資、獎金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的;

7、在職務晉升、崗位安排、評級考核等方面對舉報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刁難、壓制的;

8、對舉報人及其近親屬提出的合理申請應當批准而不予批准或者拖延的;

9、其他侵害舉報人及其近親屬合法權益的行為。

打擊報復證人,但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論處,可予批評教育,或者給予相應的行政紀律處分。打擊報復證人情節嚴重的,為量刑上的考慮因素(加重情節)。實踐中,如果沒有報復陷害的目的,而是由於政策水平不高,思想方法主觀片面,工作作風簡單粗暴,對事實未能查清等原因,對證人處理不當,致使其遭受損失的,屬於工作上的失誤,不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