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金的執行有哪幾種方式
一、罰金的執行有哪幾種方式
1、 限期一次繳納。這是指通常情況下的要求,罰金數額不大或者數額雖大,但繳納不困難;
2、 限期分期繳納。這是在數額較大,且繳納有困難時的情況下采用的;
3、 強制繳納。這是指該繳納不繳納的情況下,法院進行強制執行;
4、 隨時追繳。在不能全部按期繳納的,人民法院可以在任何時候發現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即可隨時追繳;
5、 減少或者免除繳納。當被執行人繳納原判的罰金有困難,經申請並查證屬實可以減少或免除繳納罰金。
二、罰金執行難該怎麼辦
在人民法院判處罰金後,接下來面臨的就是如何執行的問題。那麼,罰金的執行方式有哪些?根據我國《刑法》第53條的規定,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於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如果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可以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1、將量刑、減刑、假釋與繳納罰金有機結合,解決罰金刑執行難問題。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罰金刑的執行不影響主刑的執行。罪犯及其家屬往往認為交與不交一個樣,交多交少一個樣。從而導致大量“空判”現象。現代刑罰理念認可不同刑種之間的相互轉化,正確適用不會產生“以錢買刑”的問題。
2、完善罰金刑執行的強制措施,使罰金刑的執行更加規範有效。針對現有的法律制度不完善的情況,立法機關應該對罰金刑的啟動、罰金刑的執行、罰金執行的監管等進行具體、明確的規定,減少目前罰金刑執行的隨意性,確保罰金刑的實現,維護法律的尊嚴。
3、強化司法機關的配合,建立財產狀況附卷移送制度。隨着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公民個人的財產狀況越來越複雜化、多樣化,加之罰金刑的擴大適用,偵查機關或公訴機關有必要對犯罪嫌疑人的財產狀況予以訊問、調查並記錄在案,以便人民法院在判處罰金時作參考,執行罰金時有線索。
4、強化職能監督,有效設立罰金刑執行的監督機制。對罰金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是為了確保罰金執行的正確實施和及時到位及防止對財產刑的濫用。
綜上所述,罰金的執行方式包括在規定時間內一次性繳納,這都是針對繳納不困難的情況下,但如果數額較大的且有困難的情況下可以限定時間分期繳納,如果對於該繳納沒有繳納的法院則會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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