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假幣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一、使用假幣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1、使用假幣罪侵犯的對象是國家貨幣管理制度,使用偽造貨幣危害或者危害國家貨幣流通秩序,妨礙國家貨幣管理制度;
2、使用假幣罪客觀上表現為使用偽造貨幣、數額較大的行為;
3、使用假幣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使用偽造貨幣可以構成;
4、使用假幣罪主觀上只能出於故意。
即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仍非法持有與使用,如受他人的矇蔽、欺騙誤以為是貨幣而為之攜帶或保管的,在出賣商品、經濟往來等活動中誤收了偽造的貨幣後不知道而持有或使用的等,因不具有本罪故意而不構成本罪。但誤收後發現為偽造的貨幣仍繼續持有或使用的,仍可構成本罪而按本罪論處。所謂明知,既包括對偽造的貨幣的確知,即完全知道所持有、使用的貨幣是偽造的,也包括對偽造的貨幣的可能知,即對持有、使用的貨幣雖然不能完全肯定是偽造的,但卻知道其有可能是偽造的。
至於犯罪的動機則多種多樣,但不能出於走私、偽造、出售、購買、運輸以及金融工作人員出於購買及以假幣換取真幣等罪的故意,否則應構成他罪,而不是本罪。
二、使用假幣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使用假幣罪的立案標準是使用假幣4000元以上的,就需要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二十二條 [持有、使用假幣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持有、使用,總面額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幣量在四百張(枚)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司法實務中,如果盜竊、搶奪的貨幣中夾雜假幣,並且真貨幣數額較大、假幣數額較小,在這種情況下,使用假幣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可按盜竊、搶奪罪論處。反之,如果盜竊搶奪的假幣數額較大。真幣數額較小,在這種情況下,不構成盜竊、搶奪罪,可按使用假幣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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