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設置黑廣播被抓判多久
一、擅自設置黑廣播被抓判多久?
擅自設置黑廣播被抓判多久這個問題需要根據犯罪情節確定,擅自設置黑廣播一般是按照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定罪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八條【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台(站),或者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干擾無線電通訊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關於設置黑廣播的司法解釋有哪些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台(站),或者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干擾無線電通訊秩序”:
(一)未經批准設置無線電廣播電台(以下簡稱“黑廣播”),非法使用廣播電視專用頻段的頻率的;
(二)未經批准設置通信基站(以下簡稱“偽基站”),強行向不特定用户發送信息,非法使用公眾移動通信頻率的;
(三)未經批准使用衞星無線電頻率的;
(四)非法設置、使用無線電干擾器的;
(五)其他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台(站),或者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干擾無線電通訊秩序的情形。
第二條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台(站),或者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干擾無線電通訊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影響航天器、航空器、鐵路機車、船舶專用無線電導航、遇險救助和安全通信等涉及公共安全的無線電頻率正常使用的;
(二)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衞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使用“黑廣播”“偽基站”的;
(三)舉辦國家或者省級重大活動期間,在活動場所及周邊使用“黑廣播”“偽基站”的;
(四)同時使用三個以上“黑廣播”“偽基站”的;
(五)“黑廣播”的實測發射功率五百瓦以上,或者覆蓋範圍十公里以上的;
(六)使用“偽基站”發送詐騙、賭博、招嫖、木馬病毒、釣魚網站鏈接等違法犯罪信息,數量在五千條以上,或者銷燬發送數量等記錄的;
(七)僱傭、指使未成年人、殘疾人等特定人員使用“偽基站”的;
(八)違法所得三萬元以上的;
(九)曾因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曾因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受過行政處罰,又實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的行為的;
(十)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三條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台(站),或者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干擾無線電通訊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影響航天器、航空器、鐵路機車、船舶專用無線電導航、遇險救助和安全通信等涉及公共安全的無線電頻率正常使用,危及公共安全的;
(二)造成公共秩序混亂等嚴重後果的;
(三)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衞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使用“黑廣播”“偽基站”,造成嚴重影響的;
(四)對國家或者省級重大活動造成嚴重影響的;
(五)同時使用十個以上“黑廣播”“偽基站”的;
(六)“黑廣播”的實測發射功率三千瓦以上,或者覆蓋範圍二十公里以上的;
(七)違法所得十五萬元以上的;
人民法院在審理擅自設置黑廣播這類刑事案件的時候,不可能完全不考慮犯罪情節隨便量刑的,擅自設置黑廣播情節嚴重的,才要被追究刑事責任,如果不構成刑事犯罪,也可進行治安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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