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罪不認罪怎麼判?
一、故意傷害罪不認罪怎麼判?
故意傷害罪不認罪也是需要根據查明的事實來進行定罪量刑。
1、涉嫌傷害罪,犯罪嫌疑人不認罪的判決書也是一樣的。
2、重證據不輕信口供是我國刑法的基本原則,雖然沒有取得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口供的,但有證據證明被告人已經構成犯罪,應受刑事處罰的,法院仍根據其它犯罪證據對被告人進行判刑。
3、犯故意傷害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4、犯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5、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故意傷害罪是如何進行認定的?
1、客體要件
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所謂身體權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完整性為內容的人格權。應注意的是,侵害的是他人的身體權,因此,故意傷害自己的身體,一般不認為是犯罪。只有當自傷行為是為了損害社會利益而觸犯有關刑法規範時,才構成犯罪。
2、客觀要件
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1)要有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的方式,既可以表現為積極的作為,亦可以表現為消極的不作為。
(2)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必須是非法進行的
如果一種致傷行為為法律所允許,就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
(3)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必須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損害,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
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腳、推拉撕扯,不會造成傷害結果的,則不能以故意傷害罪論處。傷害結果其表現可多種多樣,有的是破壞了他人組織的完整性,如咬去鼻子、砍斷手腳;有的是損害了他人器官的正常功能,如聽覺、視覺、味覺喪失,精神失常等。但就結果的嚴重程度而言,則有3種形態,即輕傷、重傷或死亡。如果沒有造成輕傷以上的傷害如沒有達到傷害等級或雖達到等級卻屬輕微傷,則不能以故意傷害罪論處。
3、主體要件
故意傷害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故意傷害罪,其中,已滿14週歲未滿16週歲的自然人有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行為的,應當負刑事責任;致人輕傷的,則須已滿16週歲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
4、主觀要件
故意傷害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結果,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實際上認罪或者是不認罪都不會在很大程度上去影響判決結果了。就算涉嫌故意傷害罪的犯罪嫌疑人認罪了,那麼判決也是在相應的幅度內適當從輕減輕刑期,但是也不能單純的因為犯罪嫌疑人不認罪所以就着重加重處罰了,涉嫌故意傷害罪的量刑一般都是在三年以下的。
在日常生活當中故意傷害他人的身體是屬於侵犯他人人身權利的一種情節,如果達到輕傷以上的後果,那麼必然是需要按照故意傷害罪來對對定罪量刑的,犯罪嫌疑人不認罪的情況下也不影響到判決。並且如果存在着積極應對態度好的狀況之下,可以從輕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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