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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職守移交檢察院審查起訴會被退回嗎?

一、玩忽職守移交檢察院審查起訴會被退回嗎?

玩忽職守移交檢察院審查起訴會被退回嗎?

有可能被退回,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構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法院退回檢察院的案子通常是證據不足,不能進行審判,需由檢察院進行證據補充或者由檢察院退回公安機構補充偵查,最後根據偵查結果來確定是否繼續起訴,需要起訴的繼續起訴。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構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並記錄在案。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二、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條件是什麼?

1、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認定正確;

2、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3、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並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處理玩忽職守的案子時,犯罪的事實清晰,案件的證據充分,可以由公安機構移交給檢察院審查起訴,通過檢察院的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要向法院提起公訴,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若不符合起訴條件,需要退回補充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