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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換辯護律師是可以的嗎?

一、更換辯護律師是可以的嗎?

更換辯護律師是可以的嗎?

更換辯護律師是可以的。在庭審中,被告人可以要求更換辯護律師,合議庭是應當准許的。但是再次開庭後拒絕辯護的,只可由其自己辯護。如果是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的被告則不得再次拒絕辯護。法庭上自行辯護的,應根據實際情況靈活應對處理,沒有可以通行的準則或規範。

在法庭自行辯護時,可以從是否構成犯罪、實施行為時的主觀想法、是否屬於從犯、是否屬於自首、是否主動認罪、有無悔罪表現、產生損害結果的輕重、有無被害人諒解、能否適用緩刑等方面提出辯護意見。案件情況不同,所採取的辯護策略和方式,自然就不可能相同。

但通常在庭審過程中,可以注意以下幾方面

1、措辭。話語要清晰、準確,千萬不要説帶有虛假、誤導、歧義等對自己不利的話語。

2、問題的分析。對針對起訴書的觀點和證據,進行相應的邏輯、證據分析,提出相應的觀點進行反駁,該説的詳細陳述,不該説的一字別提;“幫助”法官去查明事實,從而作出最恰當的判決。

3、要有充足的準備。如對所涉案件情況有充分的瞭解,對涉及的法律法規有相當的認識。

事實上,這些也是非常空泛的,能起到的幫助也有限。通常實務中,對犯罪嫌疑人而言,涉及刑事案件的開庭辯護,儘量還是建議委託專業的刑事辯護律師進行辯護,更有助於從輕、緩刑等方面提出辯護意見,如果存在經濟困難的,可向法院申請無償指派刑事辯護律師提供辯護。

二、自行辯護與委託辯護的區別是什麼?

自行辯護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針對指控進行反駁、申辯和辯解,自己為自己所作的辯護。自行辯護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辯護權的重要方式,它貫穿於刑事訴訟的始終,無論是在偵查階段,或者是在起訴、審判階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有權自行辯護。

1、自行辯護和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身份是同生同滅的。任何一個公民只要依法被確定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那麼他就同時取得了自我辯護的權利。這個權利不需要別人來授權,直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消失為止。可以説它貫穿於整個刑事訴訟過程。

訴訟參與人包括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包括辯護權,辯護權的重要行使方式之一就是自己為自己辯護,因此自行辯護應當得到辦案人員、辦案機關的尊重。對於辦案人員、辦案機關來講,只有尊重、保障的義務,沒有限制、侵犯的權利。

2、而委託辯護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委託別人來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辯護。

法律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在同一個時間裏面,一個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最多可以委託兩名辯護人。

在當代的社會,如果犯罪嫌疑人第1次被採取強制性措施,那麼就有權利可以委託律師為自己辯護了,並且在開庭過程當中律師是可以進行辯護的,當然了,在庭審過程當中,如果因為自己的原因或者其他方面的原因想要變更辯護人的情況之下,那麼也是屬於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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