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拘役後多久進看守所?
一、法院判拘役後多久進看守所?
判決生效後開始執行:自接到判決書第二日起計算,有十天上訴期。十天內不上訴的,十天後判決生效。
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後十日以內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依法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對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
對未成年犯應當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刑罰。
執行機關應當將罪犯及時收押,並且通知罪犯家屬。
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執行期滿,應當由執行機關發給釋放證明書。
二、拘役具體是如何執行的?
1、拘役刑不在監獄執行,而是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這裏所説的就近執行,是指由犯罪分子所在地的縣、市或市轄區的公安機關設置的拘所執行,沒有建立拘所的,可在公安機關的看守所執行。
2、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每月可回家一至二天,而且可酌量發放給勞動報酬。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回家的天數,應當計算在刑期之內。同時要組織他們參加生產勞動,並根據他們的勞動表現,等情況酌量發放給報酬。需要注意的是,這裏規定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不是必須發給報酬。這與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勞動中同工同酬的規定,是有差別的。
3、被判處拘役刑的犯罪分子,其在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之前羈押一日可折抵刑期一日。
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前,剩餘刑期在1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刑罰。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看守所執行刑罰。
被判處拘役的罪犯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二日,由罪犯本人提出申請,管教民警簽署意見,經看守所所長審核後,報所屬公安機關批准。對於准許回家的拘役罪犯,看守所應當發給回家證明,並告知應當遵守的相關規定。罪犯回家時間不能集中使用,不得將刑期末期作為回家時間,變相提前釋放罪犯。
我國《刑法》中對拘役的適用對象有明確的規定,拘役是介於管制與有期徒刑之間的主刑,主要適用於罪行較輕但又必須實行短期羈押的犯罪分子。與拘役的適用對象相比,管制只限制但不剝奪人身自由,而有期徒刑是罪行較重且需要剝奪人身自由的最主要刑罰方式。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犯罪行為人觸犯我國的刑事法律的,此時侵害了公民的權益,此時是是有權對於犯罪人實施其懲罰的。尤其是對於犯罪事實已經成立,還造成傷害。如果法院判處的刑法比較輕,一般就適用於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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