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違法發放貸款罪量刑具體細分成哪些標準?

違法發放貸款罪量刑具體細分成哪些標準?

一、違法發放貸款罪量刑具體細分成哪些標準?

1、違法發放貸款罪量刑具體細分的標準包括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2、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違法發放貸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2)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3、要有向關係人以外的人發放貸款的行為,這是構成本罪客觀方面的前提與基礎。

如果沒有向關係人以外的人貸款的行為,即使具有其他玩忽職守如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濫用職權如報銷非法的開支等行為,辦不構成本罪,構成犯罪的,應以他罪處罰。所謂關係人,對於不同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其外延會有所不同,這需要有關法規明確加以規定。就商業銀行而言,它是指商業銀行的董事、監事、管理人員、信貸業務人員及其近親屬,以及上列所述人員投資或者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本罪貸款行為的對象,則是指上述關係人以外的其他人。如果是給關係人提供信用貸款或優於其他同類貸款條件的擔保貸款,則應不構成本罪,依法需要治罪的,應按違法向關係人發放貸款罪處理。

二、違法發放貸款罪與玩忽職守罪的區別有哪些?

違法發放貸款罪與玩忽職守罪的區別包括侵犯的客體不同、客觀方面表現不同、主體要件不同等。

1、侵犯的客體不同

前者侵犯的是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後者侵犯的是一般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

2、客觀方面表現不同

前者表現為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而非法發放貸款的行為,其造成的損失一般指經濟損失;後者則只表現為玩忽職守的行為,其造成的損失可能是經濟損失,也可能是人身傷亡,還可能是嚴重的政治影響等。

3、主體要件不同

前者的主體是我國經營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後者的主體是一般的國家工作人員,國家機關不能成為主體要件。

金融機構或者是在金融機構就職的工作人員,收到他人提出的貸款請求時,需要依法審核對方是否滿足貸款的條件,對於不滿足條件的,不得違規向其發放貸款,否則可能會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至於此罪名成立,是否會被量刑,則需要結合實際情況確定。

網站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