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合夥倒賣車船票罪的構成要件包括哪些

合夥倒賣車船票罪的構成要件包括哪些

一、合夥倒賣車船票罪的構成要件包括哪些?

1、客休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為車票、船票的管理活動。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倒賣車票、船票、情節嚴重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責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構成,單位也能成為本罪主體。單位犯本罪的,實行雙罰制。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且以兩利為目的,此乃本罪在主觀方面的兩大構成要件,缺一不能構成本罪。

二、倒賣車船票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倒賣車票、船票或者倒賣車票坐席、卧鋪簽字號以及訂購車票、船票憑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票面數額累計五千元以上的;

(二)非法獲利累計二千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合夥倒賣車船票對從犯可以批捕嗎?

只要滿足以下條件就可以依法批捕:

(一)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二) 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三) 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

四、倒賣車船票罪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宣告緩刑?

倒賣車船票罪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五、倒賣車船票罪判處緩刑後需要遵守哪些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在司法實踐中,如果是合夥倒賣車船票,參與倒賣車船票的犯罪嫌疑人都會被判刑,但對於從犯會適當的從輕處罰,倒賣車船票罪的判刑標準並不是固定的,一般情況下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最輕的量刑標準是單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