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倒賣車船票罪的構成要件包括哪些
一、合夥倒賣車船票罪的構成要件包括哪些?
1、客休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為車票、船票的管理活動。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倒賣車票、船票、情節嚴重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責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構成,單位也能成為本罪主體。單位犯本罪的,實行雙罰制。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且以兩利為目的,此乃本罪在主觀方面的兩大構成要件,缺一不能構成本罪。
二、倒賣車船票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倒賣車票、船票或者倒賣車票坐席、卧鋪簽字號以及訂購車票、船票憑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票面數額累計五千元以上的;
(二)非法獲利累計二千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合夥倒賣車船票對從犯可以批捕嗎?
只要滿足以下條件就可以依法批捕:
(一)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二) 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三) 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
四、倒賣車船票罪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宣告緩刑?
倒賣車船票罪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五、倒賣車船票罪判處緩刑後需要遵守哪些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在司法實踐中,如果是合夥倒賣車船票,參與倒賣車船票的犯罪嫌疑人都會被判刑,但對於從犯會適當的從輕處罰,倒賣車船票罪的判刑標準並不是固定的,一般情況下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最輕的量刑標準是單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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