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罪主動賠償能否減刑?
一、尋釁滋事罪主動賠償能否減刑?
可以。尋釁滋事罪,沒有特別嚴重情節,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累犯,要從重處罰。主動賠償,可以從寬處罰。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 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二、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三、尋釁滋事可以調解嗎
尋釁滋事罪屬於公訴案件,根據法律規定,不可以進行調解。
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特殊的案件不適用調解。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適用規定;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後六個月以內宣判。
尋釁滋事罪按照具體的情節嚴重程度進行相應的處罰,並且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尋釁滋事罪屬於公訴案件,根據法律規定,不可以進行調解,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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